首页 密码要闻 密码论坛 《民法典》明年起施行, “AI换脸”纳入肖像权保护范围,不得丑化污损

《民法典》明年起施行, “AI换脸”纳入肖像权保护范围,不得丑化污损

时间:2020-05-29 13:41:05            来源:安知讯            责任编辑:商密君

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目前《民法典》全文尚未全部公布。

据了解,《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10万余字。

明文禁止电话轰炸、短信轰炸

《民法典(草案)》中,人格权独立成编被看做是此次民法典编纂的最大亮点之一,受到了各方关注。其中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这一章节,更是备受瞩目。

《民法典(草案)说明》中表示,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在现行有关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为下一步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留下了空间。

《民法典(草案)》中关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一共有八条条款(第1032-1039条),规定了隐私的定义,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构建了自然人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

其中第1033条明文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第1035条规定,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要征得自然人同意、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还要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第1037条规定,自然人具有对自己个人信息的查阅权、复制权以及更正权,当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时,具有删除权。

训练人脸识别算法或侵犯肖像权

《民法典(草案)》第四编第四章为肖像权。该章节规定了肖像的定义,确立了肖像权当事人应有的权利。

其中第1018条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101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根据这两条规定,AI换脸技术再未得到本人允许的情况下,或属于违法行为,该行为涉嫌丑化、污损、伪造他人的肖像权。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这两条规定,只要是可被识别的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都属于肖像,这意味着,目前在互联网上所有的人像照片或都属于肖像,而未经本人许可不得使用他人的肖像。

这意味着,使用互联网照片训练人脸识别或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虽然1020条规定,为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公开的肖像不用得到同意,但是训练人脸识别算法是否属于科学研究,还有待商榷。

(文章来源:安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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