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发布行为,有效应对网络安全威胁和风险,保障网络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布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应以维护网络安全、促进网络安全意识提升、交流网络安全防护技术知识为目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发布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应坚持客观、真实、审慎、负责的原则,不利用网络安全威胁信息进行炒作、牟取不正当利益或从事不正当商业竞争。
第四条 发布的网络安全威胁信息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计算机病毒、木马、勒索软件等恶意程序的源代码和制作方法;
(二)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破坏网络防护措施或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活动的程序、工具;
(三)能够完整复现网络攻击、网络侵入过程的细节信息;
(四)数据泄露事件中泄露的数据内容本身;
(五)具体网络的规划设计、拓扑结构、资产信息、软件源代码,单元或设备选型、配置、软件等的属性信息;
(六)具体网络和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检测认证报告,安全防护计划和策略方案;
(七)其他可能被直接用于危害网络正常运行的内容。
第五条 发布网络和信息系统被攻击破坏、非法侵入等网络安全事件信息前,应向该事件发生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各级公安机关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同级网信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
第六条 任何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发布地区性的网络安全攻击、事件、风险、脆弱性综合分析报告时,应事先向所涉及地区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发布涉及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网络安全攻击、事件、风险、脆弱性综合分析报告时,应事先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发布全国性或跨地区、跨行业领域的综合分析报告时,应事先向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报告。
第七条 未经政府部门批准和授权,任何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发布网络安全威胁信息时,标题中不得含有“预警”字样。
第八条 发布具体网络和信息系统存在风险、脆弱性情况,应事先征求网络和信息系统运营者书面意见,以下情况除外:
(一)相关风险、脆弱性已被消除或修复;
(二)已提前30日向网信、电信、公安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举报。
第九条 通过下列平台发布信息的,平台运营者、主办单位接到有关部门通报、用户举报,或自行发现平台上存在违反本办法的发布行为和发布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发布、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违规内容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1.报刊、广播电视、出版物;
2.互联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互联网直播、互联网视听节目、应用程序、网络硬盘等;
3.公开举行的会议、论坛、讲座;
4.公开举办的网络安全竞赛;
5.其他公共平台。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网络安全威胁信息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涉密网络的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发布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包括:
(一)对可能威胁网络正常运行的行为,用于描述其意图、方法、工具、过程、结果等的信息。如: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网络安全事件等。
(二)可能暴露网络脆弱性的信息。如:系统漏洞,网络和信息系统存在风险、脆弱性的情况,网络的规划设计、拓扑结构、资产信息、软件源代码,单元或设备选型、配置、软件等的属性信息,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检测认证报告,安全防护计划和策略方案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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